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1民初1090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山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721L。
负责人:刘志坚,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男,系该社职员。
被告:李哲辉,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黄碧霞,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李荣彬,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李文彬,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公民身号码350521197312153577。
被告:黄碧莲,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简称山霞信用社)与被告李哲辉、黄碧霞、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李哲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黄碧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霞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哲辉、黄碧霞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54717.70元及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违约金656.81元,并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李哲辉、黄碧霞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44213.46元,并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哲辉、黄碧霞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15日以需要资金为由,共同向原告申请办理普惠金融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0000元,并由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利息按每账单期浮动计收,利率浮动区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五至万分之五,有双方签订《惠安县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为据。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哲辉发放信用额度为50000元贷记卡1张。被告李哲辉激活并使用上述信用卡并提升信用额度55000元。被告李哲辉、黄碧霞未能按时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尚欠透支本金44213.46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已构成违约。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未能履行保证人还款义务。 被告李哲辉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现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还款。 被告黄碧霞、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被告李哲辉、黄碧霞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哲辉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普惠金融信用卡。被告黄碧霞在申请表中申请人配偶处签名加盖指印,该栏还注明:“知悉并愿意共同承担因申请人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双方签订《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约定:甲方(即被告李哲辉)可选择主动还款或协议还款。协议还款可以选择偿还全部款项或按照乙方核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普惠卡无论消费、取现、转账均不享受免息期,按照利率档次记收利息。透支利息按每账单期浮动计收,利率浮动区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五至万分之五。普惠卡支持“随借随还”,透支余额按日计收利息。甲方使用普惠卡后,需要按照与乙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在到期还款之日前及时还款。对普惠卡持卡人的超额还款(超过全额还款部分)不计付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若遇普惠卡收费项目、标准变化或利率调整的,乙方有权通过其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短信等对外发布公告,一经公示即视为甲方及保证人知悉通知。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普惠卡发卡之日起至因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且销卡之日止;担保范围为因使用该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双方还约定:申请信用额度在普惠卡有效期(含续卡后)内是可变动的,原告有权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且一经调整,立即生效。担保人担保额度不以申请人申请信用额度为限,而以原告核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的信用额度为限,该最高信用额度指普惠卡最高透支的本金余额。原告经审核后依约向被告李哲辉发放额度50000元贷记卡,每月21日为账单日。之后,上述普惠金融卡信用额度提升至5500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取消超限费等。被告李哲辉使用该信用卡时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尚欠透支本金44213.46元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已构成违约。被告黄碧霞、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信用卡消费明细表及账户信息、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调整公告、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李哲辉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即在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哲辉未能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李哲辉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4213.46元,并按《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李哲辉、黄碧霞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碧霞对本案借款知悉并愿意承担因使用该卡而发生全部责任,本案借款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李哲辉、黄碧霞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被告黄碧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为被告李哲辉、黄碧霞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哲辉、黄碧霞追偿。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黄碧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哲辉、黄碧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44213.46元,并按《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对被告李哲辉、黄碧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哲辉、黄碧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李哲辉、黄碧霞、李荣彬、李文彬、黄碧莲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预交受理费118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梁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少雄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