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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01执299号之二

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兵;谭小成;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01执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坐标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国兵,男,侗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谭小成,女,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坚,该公司总经理。因被执行人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谭小成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谭小成、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租金440万元,并支付2014年9月28日起至履行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息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38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将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中的1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刘国兵,本院作出(2018)黔2601执29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刘国兵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兵以有意向与被执行人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但不放弃对被执行人凯里市谭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谭小成财产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兵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2601执29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兵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勇军

审判员  佘 坤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祖清

书记员潘晓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