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初26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金信烟草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告:苏保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庆达玛尼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 佳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