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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163号之一

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洪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8-20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洪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沙堤村。

法定代表人:黄钢强,系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卫东,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湖北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洪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95元,合计6358元,由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曹德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徐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