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沙堤村。
法定代表人:黄钢强,系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卫东,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湖北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洪卫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95元,合计6358元,由原告通山钢强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曹德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徐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