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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23民初56号

刘祖清与刘笃云、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祖清;刘笃云;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56号

原告:刘祖清,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刘笃云,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网岭镇北坪村湖州组。

法定代表人:李征石。本院审理原告刘祖清与被告刘笃云、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刘祖清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祖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刘祖清负担。

审判员  皮跃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镕涛

书记员文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