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56号
原告:刘祖清,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刘笃云,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网岭镇北坪村湖州组。
法定代表人:李征石。本院审理原告刘祖清与被告刘笃云、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刘祖清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祖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刘祖清负担。
审判员 皮跃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镕涛
书记员文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