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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民初1222号

贾晓飞、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晓飞;郭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1222号

申请人:贾晓飞,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郭宁,女,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贾晓飞与被申请人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晓飞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85万元。申请人贾晓飞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020485201900027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郭宁所有的位于日照市027幢1单元1-2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11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看护、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19)执保280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