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953号原告王超伦,女,194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胥湖,系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奇开,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奇花,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其富,男,1969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伦诉被告罗其富、罗奇开、罗奇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伦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超伦负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