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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民初953号

王超伦与罗奇开、罗奇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超伦;罗奇开;罗奇花;罗其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953号原告王超伦,女,194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胥湖,系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奇开,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奇花,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罗其富,男,1969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伦诉被告罗其富、罗奇开、罗奇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伦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超伦负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