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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7民初403号

连建国与冉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连建国;冉贵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7民初403号

原告:连建国,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成,保定市满城区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贵龙(又名冉桂龙),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建国与被告冉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建国撤回对被告冉贵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建国负担。

审判员  张金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范远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