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7民初403号
原告:连建国,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成,保定市满城区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贵龙(又名冉桂龙),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建国与被告冉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建国撤回对被告冉贵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建国负担。
审判员 张金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范远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