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蔡晓宾,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朱双虹,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蔡晓宾与朱双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从2018年6月29日起每月偿还4000元,至2020年6月29日前全部还清本息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本院(2018)豫120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即2018年6月30日前每月偿还4000元至2010年6月29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8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分期履行期限,尚未完全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蔡晓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瑞丰
审判员 建海龙
审判员 高铁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