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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325号

蔡晓宾、朱双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晓宾;朱双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蔡晓宾,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朱双虹,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蔡晓宾与朱双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从2018年6月29日起每月偿还4000元,至2020年6月29日前全部还清本息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本院(2018)豫1203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即2018年6月30日前每月偿还4000元至2010年6月29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8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分期履行期限,尚未完全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蔡晓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瑞丰

审判员  建海龙

审判员  高铁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