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兰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阿祥,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调查员,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帅帅,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调查员,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丁晓松,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40286号裁决,向被执行人丁晓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晓松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晓松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晓松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