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民初19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屏南城关公园路**。
负责人:黄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清,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模杏,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杨生全,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路××村长××号。
被
申请人:包莹莹,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吴昊,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被告陈模杏、杨生全、包莹莹、吴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模杏、杨生全名下位于屏南县××镇××路××号××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1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2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1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12)第0××0号、屏国用(2012)第0××2号]、被申请人陈模杏名下位于屏南县××镇××路××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15)第0××0号]、被申请人包莹莹名下位于屏南县××镇××路××段××号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07)第74-5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模杏、杨生全名下位于屏南县××镇××路××号××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1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2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1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12)第0××0号、屏国用(2012)第0××2号],期限三年。 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模杏名下位于屏南县××镇××路××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15)第0××0号],期限三年。 三、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包莹莹名下位于屏南县××镇××路××段××号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07)第74-5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继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丹丹
书 记 员 孙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