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592号
原告:安徽省禹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新淮选区东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4857385E(1-1)。
法定代表人:魏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兰,女,成年,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安徽省禹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安徽省禹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禹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禹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