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奇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联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占祺,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欣芳,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上诉人佛山市奇新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欣芳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奇新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涉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付********,即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