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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执409号之一

崔水银、陈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水银;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2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水银,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陈丽,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水银与被执行人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鄂1182执40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丽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5×××10帐户内存款20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