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944号
原告:贡惠明,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瑜东纸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TB4R6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山鑫村工业园区,登记经营者张瑜东,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绿,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贡惠明与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瑜东纸制品加工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瑞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贡惠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贡惠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贡惠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贡惠明负担。
审判员 曹瑞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季星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