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223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穗勇,行长。
被告:高剑锋,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高剑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