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刑终48号 原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龙龙,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商洛市商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龙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2019)陕10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武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武龙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龙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武龙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龙龙撤回上诉。 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高奇
审判员 周鹏飞
审判员 柯曾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薛冰莹
书记员 董心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