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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执2430号

华田昌、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华田昌;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华田昌,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住淄博市淄川。

法定代表人:马素科,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田昌与被执行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田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田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24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