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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677号

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周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周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宁0106民初677号

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小峰,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剑,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与被告周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德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物欠款人民币374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债务时止(迟延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1637元),合计3903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在原告银川办事处(宁夏银川市金凤区xx号营业房)订立《玻璃纤维网格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合同实际履行地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库房;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由银川市金凤区库房向被告承揽工程工地持续发货、供货。截至2018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400元,并出具货款欠条一份承诺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玻璃纤维网格布。2017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货款27000元,承诺于2017年11月15日还款,约定争议解决地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58190元。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8519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790元。因被告未支付下剩货款37400元,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该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可被告已付货款58190元,欠付原告货款374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起算时间有误,本院确定为自2018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货款37400元;并以3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红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文书日期}

书记员袁红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