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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7执987号

牛思懿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思懿;张成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987号申请执行人牛思懿,女,1996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张成照,男,1988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牛思懿与被执行人张成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36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张成照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牛思懿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借款本金87300元及利息、关联经济损失43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成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成照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询问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无反馈。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3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闫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