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24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明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念平,襄阳市明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立成,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盛立成,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76年6月29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执行襄阳市明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漳县成运石材有限公司、盛立成、李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忠义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秦少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明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