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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715号

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源丽都-11-00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82842031。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0971563D。

法定代表人:李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所欠付的货款110224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收取上述法律文书亦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调取了相关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一并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2019年3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新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威海华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1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