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02执2061号
被执行人:林艳,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林艳因犯诈骗罪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7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艳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的义务即退赔给被害人张锦坤17000元、被害人宴平安16000元、被害人成继平11000元、被害人付保军3040元和被害人龙恩开875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艳财产刑一案。经查明,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林艳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二审审理期间,林艳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4540元,缴纳罚金30000元。2018年1月17日,本院向林艳开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罚没收入收据。因该款为罚没收入资金,本院无法过付给各被害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被执行人林艳交款情况与事实不符,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林艳财产刑案件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卫国
审判员 吴 钦
审判员 闫效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