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2832号
原告:朱玉忠,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智清,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高迪,女,汉族,住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朱玉忠诉被告张智清、王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玉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忠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朱玉忠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