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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2832号

朱玉忠与张智清、高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玉忠;张智清;高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2832号

原告:朱玉忠,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智清,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高迪,女,汉族,住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朱玉忠诉被告张智清、王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玉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忠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朱玉忠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