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初34号
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2号英龙商务中心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18938C。
法定代表人:张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宛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云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职教城乡愁校区安置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J2NA7D。
法定代表人:郑起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郑起思,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
申请人:李建雷,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75840Y。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云梦置业有限公司、郑起思、李建雷、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梦置业有限公司、郑起思、李建雷价值以人民币7700万元为限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保单号PZDM201936010000000190的保函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梦置业有限公司、郑起思、李建雷价值人民币77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玉东
审 判 员 丁保华
审 判 员 胡建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