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振前,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丽,昌吉市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荣红,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上诉人张振前因与被上诉人甘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振前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振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振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9元,减半收取114.90元,由上诉人张振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郑洪彪
审判员 李静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文玲
书记员 武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