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3060号
申请人:曹文洁,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曹立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曹文洁与被申请人曹立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江苏稳健XX公司47.5%股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立峰所持有的江苏稳健XX公司47.5%股权(对应出资额9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有敏
审 判 员 张继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