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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490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杨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杨海峰;杨艳红;刘俊杰;赵岩松;张爱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490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

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

被

申请人:杨海峰,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杨艳红,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刘俊杰,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赵岩松,男,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张爱生,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杨海峰、杨艳红、刘俊杰、赵岩松、张爱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海峰、杨艳红、刘俊杰、赵岩松、张爱生42.3万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海峰、杨艳红、刘俊杰、赵岩松、张爱生名下的银行帐户及银行存款42.3万元或者其他价值4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关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