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888号之一
申请人:郭信朋,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王恩海,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王帅,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雷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42569W。
法定代表人:王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信朋与被申请人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信朋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守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