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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1888号之一

郭信朋、王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信朋;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888号之一

申请人:郭信朋,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王恩海,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王帅,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

申请人: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安家庄雷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1542569W。

法定代表人:王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信朋与被申请人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信朋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恩海、王涛、王帅、新泰市雷山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守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