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利巧,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凌华丽,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人蒋秋和,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麦育,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人刘运华,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陆树生,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8〕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皮慧平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系朋友关系,三人通过微信与网络组织卖淫平台取得联系后,使用网络宣传与印制散发小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与组织卖淫平台的卖淫女对接完成性交易。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邓利巧的犯罪事实:2017年6月起,被告人邓利巧利用其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的微信号×××、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备用号”的微信号×××与嫖客、组织妇女卖淫平台建立联系。当嫖客提出需要嫖娼后,邓便将组织妇女卖淫平台发给其卖淫女的图片及卖淫信息转发给嫖客,并在组织妇女卖淫平台标出的卖淫女的底价上再加人民币200元至400元后报给嫖客,逐步搭建起为组织卖淫团伙招揽嫖客的业务平台。当嫖客挑选中卖淫女后,被告人邓利巧便与组织卖淫团伙的钟某取得联系,以确定嫖宿的时间、地点,然后通知嫖客前往嫖宿,从而完成其介绍卖淫嫖娼的流程。其收取嫖资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嫖客通过微信号或支付宝号转账的方式直接把嫖资转给被告人邓利巧,邓扣除自己赚取的部分后转账给组织卖淫团伙;另一种就是嫖客通过微信号或支付宝号转账的方式将嫖资转给组织卖淫团伙,组织卖淫团伙在第二天扣除自己底价后把被告人邓利巧赚取的部分转账给他。被告人邓利巧为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于2017年12月印制了印有其手机号码及微信号的招嫖名片4000张,在深圳各地的酒店、停车场等场所进行派发,并使用QQ在互联网上发送招揽嫖客的广告,大肆招揽嫖客。(1)2017年10月15日晚上十一时左右,被告人邓利巧通过其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的微信号”将有OK2标示的昵称为“倩倩”的卖淫女图片,发给了被告人蒋秋和昵称为“AA花花世界下单预约号”的微信上。当被告人蒋秋和提出要嫖宿“倩倩”后,被告人邓利巧便报出了人民币1300元价格,并通知被告人蒋秋和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枫叶公寓B栋2017房嫖宿。被告人蒋秋和如约嫖宿卖淫女后,以扫卖淫女“倩倩”微信号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1300元嫖资。(2)2017年12月8日,嫖客洪某(已行政处罚)在本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枫叶公寓地下停车场发现其车雨刮器上夹有招嫖的小卡片,便用手机扫二维码的方式加了被告人邓利巧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的微信号。当月10日下午4时许,当洪某在“A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的微信号提出嫖娼要求后,被告人邓利巧在微信上回复嫖资价格人民币1300元,并发四张卖淫女图片让洪挑选。洪选中了标有“ok11南山小雨”的卖淫女后,被告人邓利巧发微信通知洪前往枫叶公寓B602房。洪某在约定的房间内见到卖淫女“小雨”后,采用手机扫二维码的方式向“A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的微信号支付了人民币1300元的嫖资后与“小雨”完成性交易。(3)2017年12月8日,嫖客李某1(已行政处罚)在深圳市南山区枫叶公寓地下停车场,发现其车上留了一张提供性服务项目的小卡片,便用手机扫二维码的方式加了被告人邓利巧印制在小卡片上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备用号”×××,被告人邓利巧便在李某1的微信上发出了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看图号”的微信号×××与昵称为“A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的微信号×××、“AA男人的天堂看图号”的朋友圈中有大量的卖淫女照片和价格、位置、提供服务项目等信息。当月11日中午,李在“A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的微信号上留言要嫖宿挑选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的卖淫女后,被告人邓利巧在该微信号上通知李前往本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枫叶公寓B2222房嫖宿。李某1在枫叶公寓B2222房见到该卖淫女,用手机微信扫了卖淫女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了人民币1600元的嫖资后完成了性交易。(4)另查明被告人邓利巧利用微信号介绍卖淫成功的还有2017年12月3日1宗、12月6日1宗、12月9日1宗。
二、被告人蒋秋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秋和于2017年9月开始利用微信号介绍妇女卖淫,先后注册了昵称为“AA花花世界下单预约号”的微信号×××、昵称为“AA夜蒲全国下单预约号”的微信号×××、昵称为“夜蒲看图号”微信号×××、昵称为“夜娱全国发蛋翘课全网封杀”的微信号×××用于介绍妇女卖淫。(1)2017年10月16下午1时许,被告人蒋秋和使用昵称为“夜蒲看图号”的微信号,收到微信名“人无再少年”的微信号发出的嫖娼的要求。被告人蒋秋和根据嫖客所在地联系到平台“A00-OK5[南山]预约号”,将在本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枫叶公寓卖淫的卖淫女的图片发给了嫖客,“人无再少年”选中了微信号昵称为“yoyo”的卖淫女后,通知其前往枫叶公寓B座B1403嫖宿。见到卖淫女后,“人无再少年”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被告人蒋秋和的微信号×××内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的嫖资,与卖淫女完成了性交易。事后被告人蒋秋和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A00-OK5[南山]预约号”,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2)2017年12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蒋秋和使用昵称为“夜蒲看图号”的微信号,收到微信名为“张某”的微信号发出的嫖娼的要求。被告人蒋秋和遂根据“张某”所在地联系到平台“A00—OK11[南山]最新预约号11.14”,将在本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枫叶公寓卖淫的卖淫女的图片发给了嫖客,“张某”挑中了微信名为“梦瑶”的卖淫女后,通知其前往枫叶公寓B座B916房嫖宿。“张某”见到卖淫女后,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被告人蒋秋和的微信号×××内支付人民币1500元的嫖资,与卖淫女完成了性交易。事后被告人蒋秋和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A00-OK11[南山]最新预约号11.14”,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3)另查明被告人蒋秋和还介绍卖淫成功5宗,分别是2017年11月3日1宗、同年11月25日1宗、同年12月5日1宗、同年12月6日1宗、同年12月11日1宗。违法所得约3500元。
三、被告人刘运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运华于2017年9月认识了被告人蒋秋和,接触中,知道被告人蒋秋和利用微信平台介绍妇女卖淫牟利的情况。同年11月,被告人刘运华要求被告人蒋秋和传授其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方法。被告人刘运华向被告人蒋秋和学会方法后,注册了昵称为“A男人的天堂:下单号此微信不收米”的微信号×××用于介绍妇女卖淫。为获取更多的嫖客资源,被告人蒋秋和向被告人刘运华传授了制作招嫖卡片和派发的方式。之后被告人刘运华印制了印有其手机号码、微信号及“莞式一条龙服务”等内容的招嫖卡片3000张,将卡片派发到深圳一些高端场所的人群或塞在高档车窗上,让客人扫卡片上的二维码,加自己为微信好友的方式招揽嫖客。经查,被告人刘运华分别在2017年11月24日为微信好友“法的时代”、11月27日为微信好友“小金人李某2”、11月27日为微信好友“建辛”、12月1日为微信好友“OK”、12月2日为微信好友“郭现金过桥AS6”、12月3日为微信好友“建辛”、12月6日为微信好友“建辛”、12月8日日为微信好友“木子李”介绍卖淫女进行性交易。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邓利巧、刘运华所派发的名片照片一组,涉案账本照片一组、被告人介绍卖淫统计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李某1、洪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的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利巧在法庭上表示认罪,但是其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017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9日的3宗是没有介绍成功的。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邓利巧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利巧犯罪所得非法收益金额不大以及介绍卖淫交易次数少;3.被告人邓利巧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劣迹。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邓利巧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秋和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蒋秋和当庭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判处;2.被告人蒋秋和为离异状态,独自抚养一个3岁、一个5岁的孩子,被告人被羁押后两孩子属于无人看管状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你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家庭责任。被告人刘运华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悔罪,其辩解称只收到4单的介绍费,有1单退款了。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运华的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刘运华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极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运华家庭困难,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刘运华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犯介绍卖淫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犯介绍卖淫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利巧、蒋秋和、刘运华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上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利巧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秋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本案涉及的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并实施了介绍行为即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运华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及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运华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利巧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秋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刘运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5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宣传名片,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玉霞
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
人民陪审员 石正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漫陈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