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05刑初5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玲玲,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垦检公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玲玲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波、被告人张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玲玲在垦利区某小区某超市盗窃被害人郑某存放于此的两件快递,内有女士呢子大衣一件,洗衣液三瓶。2、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张玲玲在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某村某超市盗窃被害人卞某存放于此的快递一件,内有棕色皮鞋一双,黑色皮鞋一双。3、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张玲玲在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某市场某超市盗窃被害人奉某存放于此的快递一件,内有黑色骑行服一套。4、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玲玲在垦利区某小区某超市盗窃被害人王某1存放于此的快递一件,内有白色木制化妆桌一个。5、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张玲玲在垦利区某小区北门某超市盗窃被害人陈某存放于此的快递一件,内有黑色连衣裙一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玲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玲玲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人王某2证言,被害人郑某、王某1、陈某、奉某、卞某的陈述,东营市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东垦价认定[2019]001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被告人张玲玲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玲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玲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张玲玲为其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对被告人张玲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于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