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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9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王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王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杨育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兵,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王晓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王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借款本息合计89325.86元(暂计至2018年3月1日,自2018年3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

二、被告王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对被告王晓兵名下的蒙迪欧牌豫M×××**号小型轿车(车架号:LVSHBFDC5CF349325)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王晓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自愿撤销对王晓兵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5执3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