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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4民初906号

刘凯与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凯;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4民初906号

原告:刘凯,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林勇,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刘凯与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刘凯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

审判员  石宝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