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4民初906号
原告:刘凯,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林勇,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刘凯与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刘凯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
审判员 石宝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