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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2974号

蒲元明与蒋荣光、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蒲元明;蒋荣光;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2974号

原告:蒲元明,男,汉族,1946年1月1日出生,住成熟四青羊区。

被告:蒋荣光,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

法定代表人:蒋荣光。 本院在审理蒲远明与蒋荣光、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蒲元明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盈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尤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