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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30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黄婉君、徐绍枨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黄婉君;徐绍枨;徐永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02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福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5495。

法定代表人:潘全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华,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昊,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黄婉君,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徐绍枨,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徐永灿,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黄婉君、徐绍枨、徐永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婉君、徐绍枨、徐永灿共计11847.68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愿意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愿意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婉君、徐绍枨、徐永灿的银行存款共计11847.68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豪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