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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1540号

郭书彦、张玉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书彦;张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1540号

申请人:郭书彦,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

申请人:张玉红,女,1964年11月0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郭书彦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红名下银行存款27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郭书彦提供2765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书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红名下银行存款27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张 茜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