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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4354号

冀希与杨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冀希;杨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4354号

原告:冀希,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杨爽,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冀希与被告杨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冀希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鹏飞  

书记员 蒲忠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