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10303号
原告:陈树洪,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承强,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陈树洪与被告曲承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承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树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曲承强向陈树洪支付所欠装修工程款1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曲承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底,陈树洪为曲承强装修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坏东路57号荣盛锦绣澜湾小区5号楼2单元23A02号住宅一套。2017年9月13日,经陈树洪与曲承强对账,曲承强仍欠陈树洪工程款32000元,当日曲承强为陈树洪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经陈树洪多次催要,曲承强仍欠19000元装修工程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曲承强缺席未作答辩。 陈树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装饰、装修房屋的照片,本院通过审查认定,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以下事实: 陈树洪为曲承强装饰、装修房屋。2017年9月13日,曲承强向陈树洪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树洪现金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圆整曲承强。 曲承强向陈树洪出具该欠条后,又向陈树洪支付装修款13000元,剩余19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陈树洪与曲承强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树洪与曲承强应按约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陈树洪提交的曲承强向其出具的欠条,证实曲承强于2017年9月13日止欠陈树洪装饰、装修款32000元。陈树洪认可曲承强出具该欠条后又向其支付了装饰、装修款13000元,系陈树洪对曲承强已偿还装饰、装修款数额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陈树洪主张曲承强尚有装饰、装修款19000元未付,曲承强应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而曲承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陈树洪主张曲承强欠其装饰、装修款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曲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树洪装饰、装修款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曲承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丽
人民陪审员 路玉虎
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