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321民初2992号
原告:李付余,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向双,辽宁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兆武,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台安县。
原告李付余诉被告金兆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来
人民陪审员 何鑫
人民陪审员 张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申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