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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321民初2992号

李付余与金兆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6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付余;金兆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321民初2992号

原告:李付余,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向双,辽宁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兆武,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台安县。

原告李付余诉被告金兆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来

人民陪审员  何鑫

人民陪审员  张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申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