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民初757号
原告:袁长杰,女,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
原告:李彦达,男,2013年2月17日生,儿童,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张百龙,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驾驶员,现住松原市。
被告:张白春,男,汉族,住松原市江南印象小区。
被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崔俊峰。 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1819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连超。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469号。 原告袁长杰、李彦达与被告张百龙、张白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袁长杰诉称:2018年10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张百龙驾驶车主为张白春的JLF018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前郭县世纪新城高娃广场北侧胡同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尔罗斯大路交汇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袁长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袁长杰及乘车人原告人李彦达受伤。原告系前郭县前郭镇神手养生馆按摩师。经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后诊断,原告袁长杰所受伤害为“左烃骨平台骨折。胫骨近端骨折,左小腿擦伤5前额挫伤,(上)唇挫伤。”原告李彦达为“皮外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袁长杰共住院治疗80天好转出院,其中一级护理三天。原告李彦达为皮外伤进行了门诊治疗,花销门诊治疗费用676.26元。经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张百龙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被告车主张百春的车辆分别在阳光保险公司和安邦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二原告住院和门诊共花销医疗费49246.43元(住院费:44918,87元、门诊治疗费:4327„56元含李彦达门诊费用676.26元);误工费2055L20元(30天X技术服务业256.89元);护理费11629.96元(其中住院80天一级护理3天X140。12to);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100元X80天)。租床租被褥费用400元;事故车辆拖车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损毁电动车价值2500元;损坏金立M2017手机一部价值6999元。合计巳发生经济损失114627.09元。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二次手术固定物取出费用、出院后“三期”均以鉴定结论后为准。首先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袁长杰相关费用予以赔付;对原告李彦达皮外伤进行了门诊治疗的花销门诊治疗费用676,26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安邦保险有限公司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袁长杰、李彦达起诉要求张百龙、张白春、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给付各项赔偿款,经查JLF018号车辆未在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袁长杰、李彦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本院退还给袁长杰、李彦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