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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81执301号

张翠平、陈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翠平;陈猛;田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301号

申请人:张翠平,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陈猛,男,生于1987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田松,男,生于1988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平与被执行人陈猛、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猛和田松的车辆均已被本院予以查封,但不在法院控制之下致车辆拍卖不能。且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81执301号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大敏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毛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