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破申4号
申请人:天津北大荒玉米加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楼**。
法定代表人:关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双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袁卫忠,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北大荒玉米加工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大荒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淀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高峰淀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高峰淀粉公司系1999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12697.253633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变性淀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分装)、淀粉制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股东为天津北大荒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忠。另查明,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黑龙江北大荒公司)与天津北大荒公司(乙方)、高峰淀粉公司(丙方)签订两份三方协议,由甲方将其对丙方所持债权转移至乙方,其中一份载明截至2015年12月17日债权金额为15066606.21元,另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2月29日债权金额为25058333.33元。2019年1月22日,天津北大荒公司向高峰淀粉公司发出催款函,表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其享有的高峰淀粉公司的债权本金及利息为47188894.83元,要求收函后立即履行。高峰淀粉公司于次日回函表示确认上述债权且过清偿期限,但其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不能清偿该到期债务。还查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糖业公司)、大庆展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华公司)、高峰淀粉公司、通辽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公司)、孙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05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对高峰糖业公司享有借款本金34972970.99元、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729781.2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按年利率9.18%计收的罚息以本金34972970.99元为基数计收、复利以利息724139.5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计收)以及律师费损失57万元的债权;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就高峰糖业公司名下分离系统关税及费用等126台(套)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苏-E5-4-2015-0051)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展华公司、高峰淀粉公司、万顺达公司、孙凯对高峰糖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759元,财产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5759元,由高峰糖业公司、展华公司、高峰淀粉公司、万顺达公司、孙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759元,由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展华公司、高峰淀粉公司、万顺达公司、孙凯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苏0591执27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展华公司、高峰淀粉公司、万顺达公司、孙凯银行存款36602410.19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1月16日,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庆仲(裁)字第(367)号裁决书,确认展华公司应给付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金信小贷)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律师费450000元,万顺达公司、高峰淀粉公司、王治平、孙凯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赤峰润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在1300万元范围内偿还大庆金信小贷款项,大庆金信小贷对润阳公司抵押给其的位于内蒙古宁城县天义镇岗岗营子村10万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106800元、公告费1010元由展华公司、万顺达公司、高峰淀粉公司、润阳公司、王治平、孙凯共同承担。再查明,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高峰淀粉公司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工业园、双桥村共三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无证房屋、附着物(无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3318.72㎡,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41318.2㎡)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于2018年10月11日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人民币3368.43万元。苏州中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高峰淀粉公司部分资产(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以2018年11月8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净值为11434858元。苏州东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对高峰淀粉公司进行2018年度审计,资产负债表列明资产总计期末余额163222406.15元,负债合计期末余额119335118.68元。天津北大荒公司、高峰淀粉公司一致确认,高峰淀粉公司对高峰糖业公司享有2237余万元应收账款、对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图公司)享有5533余万元预付账款、对铁岭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享有1311余万元应收账款、对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享有1159余万元应收账款、对高峰(迁安)糖业有限公司享有1115余万元应收账款。天津北大荒公司认为高峰糖业公司、昌图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铁岭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高峰(迁安)糖业有限公司停产或尚未建成,故上述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高峰淀粉公司表示其仅经了解上述公司不在经营,资产状况不好,故其认为收回债权的可能性很小,就未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过。
本院认为,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高峰淀粉公司尚有房产、土地及大额债权,天津北大荒公司的债权是否足以得到清偿尚不明确。因此,高峰淀粉公司虽未能清偿对天津北大荒公司的到期债务,但尚不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天津北大荒公司对高峰淀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受理天津北大荒玉米加工产业有限公司对苏州高峰淀粉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文芳
审 判 员 周 宏
审 判 员 李艳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沈 歆
书 记 员 俞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