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4359。法定代表人荆茂福,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邹平县魏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67819T。申请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6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