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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01执764号之一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坝支行、徐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坝支行;徐琼;刘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执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坝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L0DN5T。

负责人:毛文森,男,系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坝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恒,男,1969年1月5日出生,系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坝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徐琼,女,汉族,1992年10月3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刘浪,男,1991年4月8号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坝支行申请执行徐琼、刘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算至2017年7月15日的利息141064.58元,案件受理费75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履行了本金后,剩余利息62846.87元(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43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或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浪名下有位于钟山区明湖路1号附413铺(权利证号:00114920)商铺、位于钟山区凤凰路与水西南路交汇处东南侧德远未来之城****(合同备案号:1506110018)房产,被执行人徐琼名下有位于钟山区钟山大道与德阳路交汇处南侧水矿德馨园601(合同备案号:1308080047,共有人徐正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刘浪名下有位于钟山区明湖路1号附413铺(权利证号:00114920)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偿还25000元,已到位标的2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继续查封,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按约定还款,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01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莉

审判员  刘毅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