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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33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与杨建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杨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保33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 负责人谢灵波。 被申请人杨建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与被告杨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建辉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建辉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伍丹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刘稀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