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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1执362-1号

张增安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四清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增安;颜超英;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四清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1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安,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颜超英,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四清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增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四清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张增安、颜超英支付土地补偿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执行费202元,共计203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四清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未开立银行账户,其资金存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狄寨街道办事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四清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存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狄寨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存款2035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