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26民初1762号
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南环东路(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赵培丹,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长白山大街**办公室楼。
法定代表人:蔡体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体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添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尚春彦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赵风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