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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执8170号之一

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爱蔚宝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爱蔚宝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402执8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区祖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爱蔚宝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288五区十二栋一层116号

法定代表人:单钰岚关于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爱蔚宝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粤040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珠海市爱蔚宝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院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珠海市爱蔚宝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余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文璋

审判员  谢健宇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伊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