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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民初1317号

吴磊与严继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磊;严继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1民初1317号原告吴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住长丰县。被告严继满,男,汉族,1962年3月1日,长丰县下塘镇万岗居委会顾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严继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磊负担。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