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1民初1317号原告吴磊,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住长丰县。被告严继满,男,汉族,1962年3月1日,长丰县下塘镇万岗居委会顾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严继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磊负担。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