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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880号

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与王宁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王宁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880号

原告: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胡鑫宗。

被告:王宁勋,男,1962年5月10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宁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孔祥阜 百度搜索“”